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等精神,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指导省内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和创新医疗技术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21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xfpgyc@gdei.gov.cn;联系电话:020-83133226。
附件:
1. 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 《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13日
附件1
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等精神,结合本省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目的)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导本省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加强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和吸引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和创新医疗技术发展,推动本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第三条(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省级及以下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驻粤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定义)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科技成果,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在开展生物医药与健康研发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诊断试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精准医疗、人工智能赋能创新医疗、中药、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方案等产品、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第五条(转化方式)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鼓励科研人员从事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以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处置、收益分配、考核评价等制度、规则,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伦理审查(如适用)、合规审查、风险管控等,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效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专职岗位,统筹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具体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服务。
第七条(成果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转化价格和公示)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为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拟交易方式、拟交易价格、受让方及尽职调查(如适用)等信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须同时公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对所有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公示时,须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公示后在转化过程中相关方案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在正式分配前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挂牌或拍卖底价。
第九条(资产评估)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向全资国有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鼓励科技成果受让方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第十条(资产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职务科技成果建立有别于一般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单独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监管等事项进行明确,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
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等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对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不需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和激励)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保障单位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进行合理收益分配,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作为下一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扣除应缴纳税额以及完成转化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实际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自主实施或联合研制开发方式转化的,应当从转化所取得的净收入(扣除应缴纳税额以及完成转化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实际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分配由项目团队内部自行协商确定,原则上应覆盖每位成果完成人,分配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以自主实施、联合研制开发、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转化收入(扣除应缴纳税额以及完成转化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实际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成果转化部门、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应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下简称“三技”)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三技合同收入(扣除应缴纳税额以及完成转化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实际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和发放奖酬金。
鼓励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持股、参与收益分配等市场化奖励机制,分配方式和额度、比例等按医疗卫生机构或其授权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和成果完成人签订的权益奖励分配协议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担任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第十二条(赋权试点)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开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试点单位应当制定试点方案,统筹协调职能,梳理责任分工,打通成果管理、成果转化、国资监管等的机制壁垒,提高赋权成果的转化效率。
对于赋予所有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扣除应缴纳税额以及完成转化交易所发生的评估费、挂牌交易费、拍卖佣金、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直接成本后的实际收益)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或“先使用后合作”模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应建立“先用后转”改革配套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先用后转”等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流程)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包括成果报备、权属确认、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集体决策、公示、签署合同、合同登记、总结上报、日常管理等环节。
(一)成果报备:科技成果产生后,成果完成人将成果类型、成果成熟度、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调研、风险分析、预期效益、转化需求等信息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
(二)权属确认:在科技成果进行有偿转化前可明晰成果权属,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进行登记,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科技成果转化。
(三)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环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全程参与交易方式和价格谈判,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必要时可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咨询,对成果受让方进行现场评估。
(四)集体决策环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要对决策程序和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五)公示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研究团队、转化方式、合作主体、拟交易价格及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其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或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
(六)签署合同环节:以医疗卫生机构下属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为单位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发的合同范本,明确转化方式、交易价格、时间节点、后续联合开发和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
(七)合同登记环节: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后,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及时将认定登记结果报送医疗机构的成果转化部门。
(八)总结上报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合同签订后,于15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材料: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内部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或交易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入及其分配方案;其他相关材料。
(九)日常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做好已签订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协同做好转化推进、收益分配、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勤勉尽职认定)医疗卫生机构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做到了勤勉尽职:
(一)依法依规制定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五条(尽职免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职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下属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可以免除如下责任:
(一)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免除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
(三)免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
(四)免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已做到勤勉尽职、予以免责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时不受影响。在相关工作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对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畅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的转化协作,建立生物医药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清单,推动形成一批成果转化标志性成果和典型案例。
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金融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投资机构、国有企业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对接,推动金融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建设)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尽职调查-价值评估-技术撮合-落地实施-后续跟踪”全流程服务能力,完善科技成果估值体系,发展熟悉科研流程、精通政策法规、了解市场需求、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能力的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纪人队伍。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本单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涵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保护、预防和应对诉讼、临床试验数据保护等方面政策法规、风险识别、防控策略等的制度和保障体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生物医药科技成果研发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指导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成果推广)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省级医保部门加快收费立项与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本省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器械和装备首台(套)产品。
第二十条(人才培养)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监部门要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且符合职称评审规定相关业绩要求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推荐参加相应的正高或副高级职称评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双向人员交流,互派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如产业导师、科技特派员等)进行阶段性交流挂职、兼职,并按相关规定取酬,深入了解双方技术与市场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创新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融资支持)鼓励国有金融投资机构积极投资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生物医药科技成果临床前开发、概念验证、中试等环节,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适宜其特点的单独考核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开放共享)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医合作等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时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加大宣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医保、药监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主动传播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和新动态,加大成果转化政策的解读力度和可及度,加强对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突破性成果、杰出贡献人才等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本工作指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X月XX日。
附件:1.基本解释
2.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流程图
附件1
基本解释
一、什么是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医疗卫生机构制剂注册证等)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活动。
二、什么是技术许可?包括哪些类型?区别是什么?
技术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 包括三种许可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什么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到已有企业。
四、什么是合作实施转化?
合作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任权利机制。常见的做法是,由科技成果所有人(完成人)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科技成果,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五、什么是自行实施转化?
自行实施转化指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完成人)自行投资,将科技成果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行为。企业以及具有生产能力的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通常采用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行实施转化一般在同一法人主体内实施,不涉及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主要以单位内部立项文件等方式体现。
六、什么是技术合同?包括哪些类别?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七、成果转化方式与技术合同有什么关系?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需要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一般不涉及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八、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有什么关系?
科研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后,结余经费视为成果转化收入。
九、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十、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十一、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认定要点有哪些?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合同标的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使用权等知识产权。
十二、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如何认定?
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十三、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取酬的界限是什么?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是指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以及由本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分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取酬是科研人员到其他单位,由单位对人员劳动付出的报酬。
十四、成果完成人团队中的团队成员,应获得的奖励份额是多少?
成果完成人多于一人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应覆盖每位成果完成人。具体分配方案应进行公示。
十五、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是否必须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一)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现金奖励需要进行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公示。
(二)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附件2
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流程图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