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还不到5%,而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40%-50%。《2017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显示,全国各类高校当年专利申请数合计229458件,专利出售合同数为4803件,转让比例仅为2.1%;《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表明,50.8%的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10%。而医疗科技成果转化率更低,根据我国科学技术部门的数据统计,2008~2017年,我国在本土地区申请的生物技术专利数超过16万件,但后端转化能力不强,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8%,远低于美国和日本接近70%的同领域比率。由此可见,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局面尚未形成。
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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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科研人员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脱节。科研人员的关注点主要在于科研的深度和广度,而市场需求更加关注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市场需求,与市场需求进行有效对接,才能更好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产品和服务。此外,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试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由于长期重研究、轻开发,从政府到科研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投入一直偏低,中试基地、中试车间、各类技术孵化器数量太少,布局也不尽合理,难以充分发挥在科技成果与现实生产力之间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
二、科研评价体系的制约
国内,高校和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受到科研评价体系的制约。当前科研评价主要侧重于论文发表数量和质量,而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仍然相对较少。这导致科研人员更多地关注论文发表,而忽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国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评价科研人员学术地位,不仅会考察其发表文章数量及刊物质量,还会考察其社会贡献、科研成果转化等情况。此外,国内高校与科研院所对接企业的过程尚处于管理层面,远远未达到运营层面。技术作价入股的审批流程动辄就是半年一年。现实情况是,优秀技术错过了市场窗口期,经济价值也会大打折扣,成果转化耽搁不起。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执行力问题
高校和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还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来保障和推动。当前,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但仍存在执行不到位、监管不严等问题。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高校和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同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难度会变得越来越轻松,困扰大家多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这个难题也会逐渐被解决。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过程,如何提高科技转化率是目前非常急迫的问题。一、科研院及高校主管部门重新建立起考核机制,不再以单一的论文论著数量为职称评定准则,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人员的评价指标之一,从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人员对学习、科研转化等方面有不同的侧重点,并且承认企业的委托项目作为科研业绩并计入考核标准内,才能真正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科研院校、企业和市场三方要实现“无缝对接”。欧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之所以如此之高,其最根本的做法便是协同作战——由研发机构、企业和市场三方共同发力,着力破解把“纸”变成“钱”的瓶颈,从而使科技成果加速变成市场流通商品。
显而易见,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只有目标一致通力协作才是最佳路径。无论是科研院校还是企业,着力点需放在解决转化信息共享不够、转化渠道不畅、转化链条难以有效衔接等关键环节上。现阶段,不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搭建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一支懂业务、善管理、了解市场的科技经纪人队伍,使之真正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三、政府支持层面。采取科技创新的综合战略,让企业成为创新体系的主体,对企业科技的投入与转化从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完善建立科技金融体系,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展开大力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有哪些?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包括自行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实施许可、作价投资、对外转让等五种方式。
1、自行实施转化
指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或持有者自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研发实力雄厚的企业常通过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研发部门研发相关成果后,进行生产销售,获得市场回报。
2、合作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与相关单位订立合作协议,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并明确双方合作的责权利机制,共同实施转化,共享转化收益,共担转化风险的成果转化方式。常见的做法是,由高校院所提供具有较高技术先进性但成熟度不足的早期科技成果,并充分发挥科研、人才优势,负责持续研发,由企业发挥资金、市场优势,负责提供中试熟化、生产线、实验场地等条件,围绕目标客户需求,开展后续试验、产品试制与定型、工艺开发,负责市场推广。
3、实施许可: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指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科技成果所有人向被许可人授予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被许可人从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否则如擅自实施,则非法侵犯了科技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与转让科技成果相比较,许可科技成果后,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科技成果许可费有多种支付方式。其中,“入门费+提成费”是常见的支付方式,而提成又可以分为产值提成、利润提成等方式。
4、作价投资: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由入股的企业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成为企业股东,承担相关风险,获得转化收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完成实缴后,入股的企业变更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既可以是与相关合作方新组建企业(合作方等投入现金),也可以是投资到原本存在的企业。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后,科技成果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归公司享有。
5、对外转让: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等,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由受让人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双方一般通过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来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后,转让方获得转让费,不再是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并成为科技成果的新的所有人。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本质上而言,科技成果转化并没有固定的方式和途径,既可以是上述方式的组合,也可以是其它符合实际需要的任何方式。上述所列的各种方式只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也不意味着科技成果就实现了转化。
湖南医科医工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多年的医疗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基于医疗器械行业的法律法规及临床市场应用角度,从专利申请阶段开始介入,打造出了医工转化全流程服务平台。
a、专利申报前多维度评价、申报中多部门参与专利深加工服务。
b、多学科医工团队协助临床梳理专利或成果转化服务。
c、专利或成果中试服务。
d、专利或成果的注册法规咨询、科技成果多维度评价服务。
e、中试后的产品注册、生产许可、批量生产服务。
f、医保物价匹配,销售渠道的搭建及临床应用服务。
g、配合申报科研项目服务等。
湖南医科医工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推动医疗器械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打造成湖南省医疗科技成果评价、转移、中试、孵化、生产的专业医工创新平台,让更多的成果转化落地实施。